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681民初764号
原告:启东中皓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所启东市惠萍镇永胜路9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扬子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西上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所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安智路78号A1007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启东中皓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西上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启东中皓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启东中皓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启东中皓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540元、保全费4520元,合计100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启东中皓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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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