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2469号
原告上海浜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被告上海西上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浜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浜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浜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浜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蓉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