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3民初5110号
原告:湖南高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塘街道东十路159号标准厂房二1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娟,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西上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安智路78号A1007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高雷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西上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原告湖南高雷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湖南高雷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高雷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西上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0元,减半收取505元,由原告湖南高雷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 磊
书 记 员 熊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