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公路建设养护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黔2632民初33号
原告:***,男,汉族,1959年10月3日生,住湖南省涟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振书,贵州五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1年2月27日生,住凯里市。
被告:黔东南公路建设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凯里经济开发区二号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1709647223J。
法定代表人:褚秀兵,公司总经理。
被告:黔东南州交通旅游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凯里市凯开大道16号畅达国际广场市民之家1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0688404686F。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黔东南公路建设养护有限公司、黔东南州交通旅游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在收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龙月芝
书记员盘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