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625民初156号
原告:***,男,198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农民,住云南省彝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萧帧文(特别授权),云南法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黔东南公路建设养护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170964XXX。
住所地:贵州省凯里经济开发区二号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褚秀兵,黔东南公路建设养护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继坤(特别授权),贵州贵信(黄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佳徽(特别授权),贵州贵信(黄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昭通市交通运输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2100015133463E。
住所地:昭通市昭阳区昭阳大道194号。
法定代表人:刘和开,昭通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利(特别授权),云南滇东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发(特别授权),云南滇东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刘清,男,1970年9月7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彝良县人,居民,住云南省彝良县。
原告***与被告黔东南公路建设养护有限公司、昭通市交通运输局、刘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 旭
人民陪审员 李儒权
人民陪审员 魏 星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罗建琼
书 记 员 朱明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