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公路建设养护有限公司

某某、黔东南公路建设养护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625民初156号
原告:***,男,198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农民,住云南省彝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萧帧文(特别授权),云南法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黔东南公路建设养护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170964XXX。
住所地:贵州省凯里经济开发区二号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褚秀兵,黔东南公路建设养护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继坤(特别授权),贵州贵信(黄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佳徽(特别授权),贵州贵信(黄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昭通市交通运输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2100015133463E。
住所地:昭通市昭阳区昭阳大道194号。
法定代表人:刘和开,昭通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利(特别授权),云南滇东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发(特别授权),云南滇东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刘清,男,1970年9月7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彝良县人,居民,住云南省彝良县。
原告***与被告黔东南公路建设养护有限公司、昭通市交通运输局、刘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 旭
人民陪审员  李儒权
人民陪审员  魏 星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罗建琼
书 记 员  朱明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