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公路建设养护有限公司

***与黔东南公路建设养护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40民初4810号
原告:***,男,1975年1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告:黔东南公路建设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经济开发区二号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1709647223J。
法定代表人:褚秀兵,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黔东南公路建设养护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陈    静
人民陪审员    曾玉娟
人民陪审员    向小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谢剑
书记员向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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