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40民初4810号
原告:***,男,1975年1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告:黔东南公路建设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经济开发区二号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1709647223J。
法定代表人:褚秀兵,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黔东南公路建设养护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陈 静
人民陪审员 曾玉娟
人民陪审员 向小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谢剑
书记员向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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