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公路建设养护有限公司

***、***与黔东南公路建设养护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625民初1305号 原告:***,男,1985年8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城镇居民,住云南省宣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城镇居民,住云南省宣威市。 原告:***,男,196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城镇居民,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永善县桧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黔东南公路建设养护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1709647223J,住所地贵州省凯里经济开发区二号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黔东南公路建设养护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贵州贵达(凯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贵州贵达(凯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9月7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彝良县人,城镇居民,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角奎镇顺河路2号。 原告***、***与被告黔东南公路建设养护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 旭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