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0603民初1074号
原告:***,男,1972年8月4日出生,住新疆呼图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雅雯,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12月26日出生,住新疆呼图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56号。
法定代表人:陈卫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涛,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首创热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1号2号楼四层4-C1号。
法定代表人:江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有明,新疆渠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北京首创热力股份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北京首创热力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5900元,邮寄费88.8元,合计5988.8元,由原告***负担113.8元,本院予以退回5875元。
审 判 员 闫长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李明花
书 记 员 贾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