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创热力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北京首创热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兵0603执249号
申请执行人:***,女,1992年5月27日生,住新疆呼图壁县。
被执行人:北京首创热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江瀚。
申请执行人***依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于2021年1月31日作出的师劳人仲案字[2021]2号裁决书,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受理该案的执行。2021年4月25日,被执行人北京首创热力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驳回执行申请书及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受理(2021)京0101民初7093号案件的相关材料。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3日以师劳人仲案字[2021]2号裁决书作为执行依据,进行合法性、程序性审查。经审查,因北京首创热力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8日已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同日受理;本案据以执行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的师劳人仲案字[2021]2号裁决书未生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以未生效法律文书作为执行依据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对申请执行人***以师劳人仲案字[2021]2号裁决书作为执行依据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丽
审 判 员  徐 龙
审 判 员  铁成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齐适雅
书 记 员  陈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