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奥德隆机械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诗城酒业有限公司与某某武汉奥德隆机械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2民辖终3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诗城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草堂镇天坪村13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MA5U7THP3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奥德隆机械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奓山街奓山村3号车间栋/单元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4MA4KXNY1XN。
法定代表人:熊尚召,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男,汉族,1974年1月8日出生,住湖北省广水市。
上诉人重庆市诗城酒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奥德隆机械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2019)渝0236民初4226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案件审理期间,原审原告重庆市诗城酒业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渝0236民初4226号之一民事裁定,准许原告撤诉。本案已无继续审查管辖权异议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重庆市诗城酒业有限公司提起的上诉不予审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马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