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236民初4226号之一
原告:重庆市诗城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草堂镇天坪村13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MA5U7THP30。
法定代表人:胡善权,执行董事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瑶,重庆通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机械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蔡甸区奓山街奓山村3号车间/栋单元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4MA4KXNY1XN。
法定代表人:熊尚召,总经理。
被告:***,男,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广水市。
原告重庆市诗城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机械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市诗城酒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诗城酒业有限公司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诗城酒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诗城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天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 宇
书 记 员 许馨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