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14执异276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龙盘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办事处官坝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3586921601。
法定代表人:黄婷,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市奥德隆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奓山白鹤泉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46823443526。
法定代表人:魏国金,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武汉奥德隆机械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奓山村**车间栋****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4MA4KXNY1XN。
法定代表人:熊尚召,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男,汉族,生于1974年1月8日,住湖北省。
第三人:***,男,汉族,生于1976年12月5日,住湖北省。
本院在执行重庆龙盘实业有限公司与武汉市奥德隆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8)渝0114执681号)过程中,重庆龙盘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追加第三人武汉奥德隆机械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为该案的被执行人。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重庆龙盘实业有限公司称:重庆龙盘实业有限公司依据(2017)渝04民终1094号民事判决书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武汉市奥德隆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且将公司的资产、经营款项、商标等财产无偿转移到股东***、***及其二人出资成立的武汉奥德隆机械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以逃避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要求追加第三人武汉奥德隆机械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为该案的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重庆龙盘实业有限公司与武汉市奥德隆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7)渝04民终10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撤销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4民初19号民事判决;二、上诉人武汉市奥德隆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设备购销合同》约定的矿泉水处理生产线、桶装水灌装生产线、支装水灌装生产线、灌装无菌净化工程设备(具体以《设备购销合同》附件一、二、三、四载明的设备为准)运至被上诉人重庆龙盘实业有限公司厂房所在地重庆市黔江区新华乡钟溪村四组,以备被上诉人重庆龙盘实业有限公司提货;三、上诉人武汉市奥德隆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被上诉人重庆龙盘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7年1月22日起计算至上诉人武汉市奥德隆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将本判决第二项载明的货物运至重庆市黔江区XXX乡XX村X组之日止);四、上诉人武汉市奥德隆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被上诉人重庆龙盘实业有限公司支付的律师费50000元;五、驳回被上诉人重庆龙盘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判决生效后,重庆龙盘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市奥德隆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武汉市奥德隆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同时查明,武汉市奥德隆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未开展经营活动,处于歇业状态。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调查发现武汉市奥德隆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另查明,***、***二人于2018年1月30日共同出资100万元成立了武汉奥德隆机械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并各占50%的股份。重庆龙盘实业有限公司与武汉市奥德隆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武汉市奥德隆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将大量资金转移到武汉奥德隆机械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及***名下,其数额远大于执行标的。另,武汉市奥德隆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还将公司商标权转移至武汉奥德隆机械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支付对价证据。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武汉市奥德隆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处于实际歇业状态,查无可供执行财产,但其向股东及股东开办的公司转移资产,且无证据证明股东及股东开办的公司占有资产的合法依据,应属股东无偿接受公司资产。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武汉奥德隆机械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为(2018)渝0114执681号案的被执行人。
二、武汉奥德隆机械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在接受财产范围内向重庆龙盘实业有限公司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第三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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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陈 江
审判员 张明聪
审判员 刘圣杰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卢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