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久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九泓国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02财保45号

申请人:**,女,2016年8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襄都区。

被申请人:***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邢台市信都区守敬路以西锦鼎国际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枫,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九泓国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高新区祁连街88号盛和广场B座。

法定代表人:邢李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九泓国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3461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以保险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九泓国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3461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637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石志杰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立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