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282执17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7年3月7日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
被执行人:韶关市浈江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浈江南路6号。
法定代表人:周小平。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韶关市浈江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2民终203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和南雄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282民初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执行,并已向被执行人韶关市浈江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韶关市浈江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160589.5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309.00元。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到银行、不动产、车管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进行查询,查明其名下有部分存款和车辆,扣划被执行人存款3300元,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已查封被执行人韶关市浈江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名下的金杯牌(粤F1××**)和庆铃牌(粤F0××**)汽车,但未实际控制,未能发现被执行人韶关市浈江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银行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到被执行人韶关市浈江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所在地进行财产调查,也未能发现被执行人韶关市浈江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韶关市浈江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其执行情况及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本。
本院认为,本执行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董国昌
审判员 周凤山
审判员 胡仕忠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