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205执6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
被执行人:韶关市浈江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浈江南路6号。
法定代表人:周小平。
被执行人:周小平,男,196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
被执行人:***,女,197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
被执行人:简韶平,男,196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
***申请执行韶关市浈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周小平、***、简韶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205民初7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调解约定:一、被告韶关市浈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定于2017年11月至2018年2月每月28日前归还5万,2018年3月至12月每月28日前归还10万元,2018年12月30日前还清借款本金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8月20日按年利率24%计至还清之日止)。二、周小平、***和简韶平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8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周小平名下有位于位于韶关市浈江区(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4号)与韶关市浈江区浈江北路3号之一启明花苑B1幢首层6号商铺(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5号)以及被执行人***名下别克牌轿车(车牌号:粤FL××××)。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29日表示,其已经与被执行人韶关市浈江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小平协商一致,同意被执行人于2022年12月31日前还清欠款本息,并请求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该协议并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现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故本案依法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粤0205执68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长 陈小华
审判员 周超盛
审判员 黄丽芳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蒋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