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211民初7069号之二
原告:大连思迈尔装备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MA0P5J6R8J,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黑岛镇山南头村189号(政府文化综合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申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橡胶塑料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341203236U,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营辉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海润天睿(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海润天睿(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大连思迈尔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橡胶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原告申请对被告名下财产进行保全。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作出(2022)辽0211民初7069号民事判决。现原告因被告已经按照判决书内容履行了支付义务,故申请解除对被告存款7,022,837.5元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大连橡胶塑料机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022,837.5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