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佳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市武进区开元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412执恢69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武进区开元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0601603998,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人民路63号。
法定代表人:茆阿庆。
被执行人:***,男,1971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常州市天宁区。
被执行人:***,女,1971年5月2日生,汉族,住常州市天宁区。
被执行人:常州市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2443770X3,住所地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创中心275号。
法定代表人:邵明华。
被执行人:邵明华,男,1963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常州市。
被执行人:李志英,女,1976年5月26日生,汉族,住常州市。
被执行人:常州市佳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251171509G,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中街12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方。
被执行人:王建方,男,1956年7月17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被执行人:袁士华,女,1956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被执行人:开封市世纪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5763267242,住所地开封市鼓楼区复兴北街17号。
法定代表人:邵明华。
被执行人:邵宗渊,男,1989年7月24日生,汉族,住常州市。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武进区开元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市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邵明华、李志英、常州市佳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建方、袁士华、开封市世纪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邵宗渊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武商初字第010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常州市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邵明华、李志英、常州市佳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建方、袁士华、开封市世纪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邵宗渊向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武进区开元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3094928.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银行账户存款、车辆及房产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但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无期,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期限为无期。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合适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标的3094928.00元。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执、执行笔录、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戴 超
审判员 翟亚波
审判员 张云云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马亦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