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佳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快超企业管理工作室与常州市佳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常州市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412执恢95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上海快超企业管理工作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84351832,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被执行人:常州市佳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251171509G,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中街12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56年7月17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被执行人:***,女,1956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被执行人:常州市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2443770X3,住所地常州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创中心275号。
法定代表人:邵明华。
申请执行人上海快超企业管理工作室与被执行人常州市佳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市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412民初88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常州市佳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市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上海快超企业管理工作室支付执行款36775679.78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银行账户存款、车辆及房产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但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无期,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期限为无期。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合适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执、执行笔录、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0412民初88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翟亚波
审判员  陈 文
审判员  周建强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