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12执恢84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武进区开元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6016039-9,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人民路63号。
法定代表人尤德洪,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3年4月16日生,汉族,江苏省常州市人,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被执行人:周银美,女,1965年10月16日生,汉族,江苏省常州市人,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被执行人:陈洁,女,1987年7月16日生,汉族,江苏省常州市人,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被执行人:吴志春,男,1963年9月18日生,汉族,江苏省常州市人,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被执行人:陈玲芳,女,1964年12月28日生,汉族,江苏省常州市人,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被执行人:***,男,1988年9月1日生,汉族,江苏省常州市人,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被执行人:顾艳,女,1990年5月15日生,汉族,江苏省常州市人,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被执行人:常州市佳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5117150-9,住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中街12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方,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常州市武进区开元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周银美、陈洁、吴志春、陈玲芳、***、顾艳、常州市佳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武嘉商初字第2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起执行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故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暂不处置。本院现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武嘉商初字第2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建
审判员 戴 超
审判员 何家亮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包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