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412执恢66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武进区开元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0601603998,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人民路63号。
法定代表人:茆阿庆。
被执行人:***,男,1963年4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被执行人:***,女,1965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被执行人:常州市佳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251171509G,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中街12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方。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武进区开元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市佳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武嘉商初字第2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被执行人***、***、常州市佳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武进区开元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8103714.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412执恢6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建
审判员 戴 超
审判员 何家亮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包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