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723执103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
被执行人:上海铭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祁连山南路2891弄105号6140室。
法定代表人:赖建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闽0723民初15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2月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铭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共计28500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4175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的户籍所在地送达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等。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上海铭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但该账户内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另案查封网签至被执行人名下欧沪都市港湾12幢1402、2402的两套房产,但该财产目前未竣工验收,无法办理产权登记,故暂无法处置。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向被执行人上海铭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居住地进行线下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四、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将被执行人上海铭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措施,将被执行人上海铭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五、截至2021年12月23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尚有285000元未受偿。
六、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上海铭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白新文
审判员 杨小琴
审判员 姚 征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魏邵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