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723民初508号
原告:***,男,196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鄢华山。
被告:上海铭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祁连山南路2891弄105号6140室。
法定代表人:赖建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欧沪(光泽)都市港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光泽县杭川镇武林路1号欧沪国际大酒店(主楼)公寓13层1320室。
法定代表人:付政启,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上海铭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欧沪(光泽)都市港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阎 浩
人民陪审员 袁红英
人民陪审员 聂 炜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法官 助理 罗 娟
书 记 员 叶 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