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83执10243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三六六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南环西路158-1号501室。
法定代表人:周扬海。
被执行人:昆山市鼎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万步路221号3号房。
法定代表人:陈素英。
申请执行人苏州三六六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山市鼎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该案(2019)苏仲裁字第0849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昆山市鼎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昆山市鼎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80100.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洪文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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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曹俊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