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八局集团南方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省***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南方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5民初18365号
原告:江西省***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五陂镇经贸大楼16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2MA3954TW5D。
法定代表人:林宝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立春,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知,湖南正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南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丰泽西路华飞街2号6#楼4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L79A82。
法定代表人:于长彬。
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10306009X2。
法定代表人:闫广天。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省***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南方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按照法律规定向原告江西省***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发出缴纳诉讼费通知书(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但原告江西省***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而拒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故应按其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西省***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 方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郑文杰
书 记 员  梁楚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