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8民初7863号
申请人:中铁物资集团中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丁字桥路25号。
法定代表人:高南林,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铁十八局集团南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丰泽西路华飞街2号6#楼401房。
法定代表人:于长彬,董事长。
申请人中铁物资集团中南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十八局集团南方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铁物资集团中南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依法对被申请人名下6516813.33元银行存款予以查询、冻结,并提供了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铁物资集团中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八局集团南方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516813.33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梁 颖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佳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