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13民初10298号
原告:广州市泽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樟边村上南坊大街十巷6号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H9GN15。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龙安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达江小区2栋3**3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2756333745E。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4月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南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丰泽西路华飞街2号6#楼401房(临时经营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L79A82。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7月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广州市泽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信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龙安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安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南方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八局南方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泽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龙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铁十八局南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泽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龙安公司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2019年12月至2021年11月租金(赔偿费用)5578708.9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5578708.98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一年期利率四倍的标准,自2021年12月10日起计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5月9日止为86005元);2.被告中铁十八局南方公司对被告龙安公司拖欠的租金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11日,原告与被告龙安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被告承包的中铁十八局集团南方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南沙新区坦尾村海语熙岸工程项目的物料向原告租赁,合同第三条二项约定被告龙安公司在每个月10号前交付上月租金总额给原告,合同第六条5项约定被告龙安公司逾期支付租金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合同第七条约定发生争议由广州市番禺区法院管辖。被告中铁十八局南方公司应被告龙安公司的要求在2020年5月21日向原告出具了保证函,承诺对被告龙安公司的债务承担保证担保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被告要求,按时按量按质将货物运送至被告指定的地点,事后双方代表进行了对账确认,截至2021年11月16日,被告龙安公司尚欠原告总租金5578708.98元,为此原告一直催促两被告依合同约定支付租金,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综上所述,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受到法律保护。被告拖欠租金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原告正常经营,并导致原告花费不必要的人力、物力催收催缴。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被告逾期付款,应当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责任。因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查明事实,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龙安公司辩称,我方确认向原告有欠款行为,现在由于被告中铁十八局南方公司没有与我方进行最终结算,我方无法支付原告的款项。
被告中铁十八局南方公司辩称,第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从未以任何方式确立过租赁合同关系,其以租赁合同纠纷为由将答辩人列为被告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第二,被答辩人与本案被告黑龙江省龙安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与答辩人无关,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被答辩人无权向答辩人主张租赁费用及相关违约金。第三,答辩人对《保证函》申请了鉴定,经过鉴定确认系由答辩人作出,即便按照该《保证函》的内容,也是在龙安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履行支付义务,原告向答辩人发出书面函件后,答辩人才协助原告代扣龙安公司的不能退还材料赔偿款及未支付的租金费用。同时,2021年10月29日,答辩人收到原告的催款函,要求答辩人代扣龙安公司未支付的全部租赁费,但经答辩人核查,答辩人在2021年7月14日已向龙安公司履行完毕了工程款项的给付义务。在此情况下,答辩人无法协助原告代扣龙安公司的相关款项。因此,本案中原告要求答辩人承担款项给付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8月29日,中铁十八局南方公司与龙安公司签订《中国铁建海语熙岸项目住宅一期、小学及幼儿园脚手架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中铁十八局南方公司将海语熙岸项目住宅一期、小学及幼儿园图纸范围内所有脚手架工程发包给龙安公司,合同总价暂定为14831415.27元(含税);除中铁十八局南方公司供应材料外(如有),其余所有材料均由龙安公司自行采购,所有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内。
2019年12月11日,泽信公司(出租方、甲方)与龙安公司(承租方、乙方)就龙安公司承包的中铁十八局南方公司广州南沙新区坦尾村海语熙岸工程项目的钢管、脚手架等物料的租赁事宜签订《租赁合同》,约定:泽信公司将钢管、轮扣、网片、扣件、顶托等物料出租给龙安公司使用,租赁物的名称、规格、数量等以实际送货、验收单为准,租赁单价、赔偿单价以表格所列为准,租赁费以实际租赁数量为基数计算;租赁期至少12个月,不足12个月时,租金结算按12个月计算;租金以收货之日起计算,龙安公司在每个月10日前交付上月租金总额给泽信公司;交货地点广州南沙新区坦尾村海语熙岸项目;龙安公司指定的收货联系人、款项计算支付联系人为**等;如龙安公司逾期支付租金,应***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拖欠租金数额的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付清租金之日止。
2020年5月21日,中铁十八局集团南方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铁建海语熙岸项目经理部作为保证单位、**作为授权代表***公司出具《保证函》一份,内容为:“就我项目部脚手架项目工程承包方:黑龙江省龙安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安劳务公司),与贵公司签订脚手架材料租赁合同中的租金及材料保障方面,我项目部保证如下:我项目部保证监管龙安劳务公司租赁贵司的材料工程竣工后三个月之内根据合同约定条款如数归还(数量以材料进场单据为准),并结清合同期内剩余未支付租赁费用;如龙安劳务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条款履行义务及相关责任,贵司可书面函至我项目部,申请我部协助贵司处理合同所涉及的相关材料如数退场,如龙安劳务公司无法履行合同约定,我项目部保证协助贵司履行代扣不能退还材料赔偿款,代扣未支付的租赁费用,特此保证。”在诉讼过程中,因中铁十八局南方公司对《保证函》上“中铁十八局集团南方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铁建海语熙岸项目经理部”印章及“**”签名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申请***定,本院依法委托广东华生***定中心对“中铁十八局集团南方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铁建海语熙岸项目经理部”印章及“**”签名笔迹进行***定,广东华生***定中心于2023年3月3日作出粤华生司鉴中心[2023]**字第28号《***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2020年5月21日的《保证函》上“中铁十八局集团南方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铁建海语熙岸项目经理部”红色印文与同名样本印文是同一枚印章盖印;《保证函》上“**”签名与**样本字迹是同一人所写。中铁十八局南方公司支付了鉴定费34500元。
租赁合同签订后,泽信公司分批向龙安公司提供了钢管等物料,**代表龙安公司与泽信公司每月对物料租金进行对账和确认。2021年11月16日,双方对账确认截至2021年11月16日,累计租金为5578708.98元。2022年1月17日,龙安公司出具《中铁十八局海语熙岸项目租金确认函》,确认截至2021年11月16日,龙安公司尚欠泽信公司(2019年12月11日《租赁合同》)租金5578708.98元。
2021年10月29日,泽信公司向中铁十八局集团南方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铁建海语熙岸项目经理部发出《催款函》,要求中铁十八局南方公司按《保证函》的约定协助泽信公司代扣龙安公司未支付的租赁费用。
2022年1月21日,泽信公司委托律师向中铁十八局南方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中铁十八局南方公司在收到函件5日内履行代扣付款义务。
2022年1月27日,中铁十八局集团南方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铁建海语熙岸项目经理部***公司出具《回函》,确认收到泽信公司的《催款函》,否认出具过《保证函》,表示项目部与龙安公司之间虽然尚未结算,但经其初步核算,预计还剩尾款100多万元。***公司希望其代扣该款项,请协调龙安公司出具合法有效的相关手续。
中铁十八局南方公司确认中铁十八局集团南方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铁建海语熙岸项目经理部是其为了海语熙岸项目所设立的临时部门,无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加盖中铁十八局集团南方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铁建海语熙岸项目经理部印章的法律后果由中铁十八局南方公司承担。
中铁十八局南方公司提供中铁十八局集团南方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铁建海语熙岸项目经理部验工计价表(2021年6月份),拟证明截至2021年6月份,与龙安公司双方签认的末次验工计价金额为18550000元(含税),龙安公司质证认为该计价表只是一个节点的计价,此后其仍根据中铁十八局南方公司的要求继续施工,双方至今没有进行工程决算。中铁十八局南方公司提供了付款汇总表及相应付款凭证,拟证明从2019年9月24日至2021年7月14日,中铁十八局集团南方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铁建海语熙岸项目经理部共向龙安公司支付工程款18548090元,已按照验工计价表履行了给付义务,在泽信公司发出《催收函》后,其对龙安公司不存在付款行为,龙安公司质证认为,该证据同样无法证明为工程最后结算金额,所有项目结束后都需要双方进行工程款项决算,并出具决算书,双方盖章、签字方可说明工程完结无款项纠纷。泽信公司对上述证据质证认为,上述证据未能证明涉案工程已最终结算及中铁十八局南方公司已向龙安公司支付完工程款,且可证明中铁十八局南方公司是以中铁十八局集团南方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铁建海语熙岸项目经理部名义对外付款。
龙安公司与中铁十八局南方公司均确认海语熙岸项目已竣工。龙安公司认为双方没有进行决算,双方需对未计工程量进行核对,中铁十八局南方公司认为双方之间是否存在未计的工程量,需双方进一步确认,目前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及债权债务的金额不能确定。
本院认为,泽信公司与龙安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应依约履行。泽信公司已将钢管等物料交付给龙安公司用于海语熙岸脚手架工程项目,龙安公司应***公司支付租金。泽信公司与龙安公司已确认截至2021年11月16日,龙安公司尚欠泽信公司涉案租赁合同项下的租金5578708.98元。按双方约定,龙安公司最迟应于次月即2021年12月10日前支付上述租金。龙安公司未能按约支付,泽信公司有权要求龙安公司支付尚欠的租金5578708.98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泽信公司现主动调整为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本院予以支持。逾期付款违约金应以5578708.9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的标准,从2021年12月11日计算至款***之日。
关于中铁十八局南方公司的责任问题。中铁十八局集团南方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铁建海语熙岸项目经理部并非独立的民事主体,其出具《保证函》的法律后果应由中铁十八局南方公司承担。根据《保证函》的内容,中铁十八局南方公司保证监管龙安公司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归还租赁的物料及结清未支付的租赁费用,在龙安公司未履行相关责任时,其可在泽信公司书面函至项目部后协助处理物料退场,如龙安公司无法履行合同约定,其协助泽信公司履行代扣不能退还材料赔偿款,代扣未支付的租赁费用。《保证函》中虽使用了“保证”的字眼,但从上述“保证”的内容来看,中铁十八局南方公司并非承诺承担龙安公司对泽信公司的债务的保证责任,而仅是承诺承担监管和代扣的责任。龙安公司与中铁十八局南方公司均确认海语熙岸项目已竣工,但中铁十八局南方公司提供的证据未能证实其与龙安公司已对涉案脚海语熙岸项目进行了最终结算,龙安公司也确认工程未进行最终结算。在泽信公司向中铁十八局南方公司发出《催款函》《律师函》后,有否产生中铁十八局南方公司应向龙安公司支付的待付款项尚未能确定,中铁十八局南方公司履行代扣义务的条件尚未成就。泽信公司在本案中要求中铁十八局南方公司对龙安公司欠付租金5578708.98元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黑龙江省龙安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泽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21年11月16日的租金5578708.9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578708.9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的标准,从2021年12月11日计算至款***之日);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泽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1453元,由被告黑龙江省龙安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51453元已由原告预付,当事人预交金额少于应承担金额的,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交的,本院立案执行。当事人预交金额多于应承担金额的,可在本判决生效后到本院办理退费手续)。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