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自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原告:***。
委托代理人:钟华强。
被告:***。
被告:***。
委托代理人:骆军军。
被告:浙江自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毛毛。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大朋诉被告***、***、浙江自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大朋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大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大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893元,减半收取1446.50元,本院同意免交。
审判长谈国永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