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自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原告:***。

委托代理人:钟华强。

被告:***。

被告:***。

委托代理人:骆军军。

被告:浙江自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毛毛。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大朋诉被告***、***、浙江自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大朋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大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大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893元,减半收取1446.50元,本院同意免交。

 

 

 

 

审判长谈国永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