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83财保888号
申请人***,男,195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被申请人***,男,198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被申请人郑州创新矿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开发区樱花街5号。
申请人***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驾驶登记在被申请人郑州创新矿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豫AD82369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扣押,并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出具的保险单(保单号:PZDM201841010000000988)为其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申请对被申请人郑州创新矿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豫AD82369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扣押,并提供了担保。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郑州创新矿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豫AD82369号小型轿车一辆(属肇事车辆);
上述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周垚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