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丽彩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丽彩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北威(重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0民初7970号
原告:重庆丽彩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镇聚福路79号2幢(办公楼)第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UNFM42F。
法定代表人:祁希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伟,重庆邦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春蓉,重庆邦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威(重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平山产业园区管委会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MA5YMQ4A51。
法定代表人:刘勇江。
原告重庆丽彩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威(重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原告重庆丽彩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丽彩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丽彩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张水林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陈晓涛
书 记 员 杨维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