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0民初7972号
原告:重庆丽彩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镇聚福路79号2幢(办公楼)第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UNFM42F。
法定代表人:祁希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伟,重庆邦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春蓉,重庆邦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威(重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平山产业园区管委会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MA5YMQ4A51。
法定代表人:刘勇江,总经理。
原告重庆丽彩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威(重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原告重庆丽彩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丽彩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丽彩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丽彩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61元,由原告重庆丽彩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秦 雨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孙建航
书 记 员 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