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3民初8819号
原告:***,男,197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深圳市罗湖区。
被告:***,男,197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晨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治社区海韵大厦21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1754467B。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晨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