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114财保11-2号
申请人:四川省豫隆防火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兴业大道北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30237333G。
法定代表人:丁川,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晨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昆明晨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1772694698L。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古银路**聚龙商贸中心****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四川省豫隆防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昆明晨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四川省豫隆防火材料有限公司在仲裁过程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昆明晨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11×××04内资金2700000元并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省豫隆防火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昆明晨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11×××04(开户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世纪城支行)内资金27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樊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