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泽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省豫隆防火材料有限公司、昆明晨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114财保11-4号
申请人:四川省豫隆防火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兴业大道北段5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30237333G。
法定代表人:丁川,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晨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昆明晨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1772694698L。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古银路二号聚龙商贸中心A幢13楼。
法定代表人:***。
四川省豫隆防火材料有限公司在仲裁程序中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作出的(2019)云0114财保11-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昆明晨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11×××04内资金2700000元。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省豫隆防火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四川省豫隆防火材料有限公司与昆明晨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经仲裁已达成调解协议,昆明仲裁委员会作出昆仲条[2019]51号调解书。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省豫隆防火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被申请人昆明晨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11×××04内资金2700000元的冻结。故对本院依法冻结的被申请人昆明晨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11×××04内资金2700000元已无继续冻结的必要,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应当依法及时解除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昆明晨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11×××04(开户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世纪城支行)内资金27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樊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