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昆明晨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更名为晨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古银路**聚龙商贸中心****div>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选能,北京市北斗鼎铭(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念帆,北京市北斗鼎铭(昆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冠嘉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晨泽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421714.80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51171.00元以上费用共计472885.80元;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防火门购销安装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销售防火卷帘门和防火门并负责安装。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安装义务。整个工地共计安装了防火卷帘门880.86㎡,防火门568.21㎡2共计货款511714.8元,但被告仅支付了90000元款项,尚欠421714.8元至今未支付。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给原告带来了经济损失。以上事实及理由有《防火门购销安装合同》等证据佐证。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就其提起诉讼不符合该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云南冠嘉装饰有限公司就本案的起诉。
案件诉讼费8393元,退还原告云南冠嘉装饰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杨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