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泽建设有限公司

云南冠嘉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晨泽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901民初3028号
起诉人:云南冠嘉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金方街道恒大金碧天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316318488B。
法定代表人:刁瑞全,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秋宏、云南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起诉人:晨泽建设有限公司,住云,住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古银路**巨龙商贸中心****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1772694698L。
法定代表人:蔡荣泽
被起诉人:云南良迅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住大理,住大理市经开区满江大理农副产品交易市场****会信用代码:915329000913074531。
法定代表人:向才英
本院收到起诉人云南冠嘉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起诉状称,被起诉人云南良迅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整修,将其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被起诉人晨泽建设有限公司,2016年8月17日,被起诉人晨泽建设有限公司与起诉人云南冠嘉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签订了《防火门购销安装合同》合同约定起诉人云南冠嘉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向被起诉人晨泽建设有限公司销售防火卷帘门和防火门并负责安装,合同签订后,起诉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安装义务,整个工地共计安装了防火卷帘门880.86㎡,防火门568.21㎡,共计货款511714.8元,但是被起诉人仅支付了90000元,余款421714.8元至今未支付,起诉至法院,请求支持起诉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依据起诉人提供的《防火门购销安装合同》第九条解决合同纠纷方式: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符合法律的规定。本案合同中明确供货方(乙方)为云南冠嘉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金方街道恒大金碧天下******。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四)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云南冠嘉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林梦秋
审判员  艾建生
审判员  李泽灵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跃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