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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巨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西日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桂03执1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日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滨河路****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桂林巨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西桂林市象山区安新南路****/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南宁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4月2日作出的南仲裁字(2016)第682号裁决书,于2018年9月21日向被执行人桂林巨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300000元、违约金90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仲裁费、公告费9612元和本案执行费5894元。在本案仲裁期间,南宁仲裁委员会提请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财产保全,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9万元,当时账户余额13万余元,后因象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涉被执行人其他案件,将本案冻结的银行存款扣划并支付给其他债权人,造成本案保全的款项难以追回。被执行人挂靠中标公司对外工程款尚未收回,暂时无法履行全部债务的能力。经协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确认本案债务本金及利息总金额为人民币400000元,分三次履行完毕,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期限和金额履行义务,则未付款项按月利率2%支付违约金。现第一次应支付案款人民币130000元已由案外人代为履行,并汇入法院账户,本案执行费人民币5894元已交纳,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案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桂03执183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裁决书对未实现的债权申请恢复执行,亦可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忠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