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0107民初4330号
申请人:广西荣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兴东路10号厢竹大区8栋1单元90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59783922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广西日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滨河路5号2号楼四层40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66762792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广西荣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日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90000元的财产。担保人向云以其名下银行存款为该财产保全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西日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0000元的财产;
二、冻结担保人向*名下用于担保的银行存款30000元。
本案申请费920元,由申请人广西荣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财产保全的标的物,若为银行存款,财产保全期限为一年;若为动产,财产保全期限为二年;若为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财产保全期限为三年。当事人若需要继续财产保全的,须在财产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的,本裁定所保全的财产自行解除保全,保全财产流失的法律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魏超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