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宇硕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某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1521执895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宜宾市江北。
被执行人:***,男,197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1521民初37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四川**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内容:1.请求强制执行(2021)川1521民初378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内容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债务1048699元。2.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案件受理费费用7134元。4.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在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依法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起多次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工商信息、车辆和不动产等财产信息查询,其余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溢若审判员王根琼审判员李明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何      宇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