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527民初204号
原告:筠连县平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筠连县筠连镇中和村六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7687917439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孝彬,四川玉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江北机电汽配钢材城2幢3层1**1-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5696859996。
法定代表人:杨**。
原告筠连县平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原告筠连县平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筠连县平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孙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