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04民初7444号之二
申请人:湖南三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文轩路27号麓谷钰园F1栋22、23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和(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韦利,北京***和(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长沙市鼎泰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铺街道黄合村下中棚组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严曙光,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湖南三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沙市鼎泰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三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长沙市鼎泰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5111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愿意为申请人湖南三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如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三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长沙市鼎泰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5111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