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三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长沙市鼎泰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湖南三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04民初7444号之一
原告:长沙市鼎泰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铺街道黄合村下中棚组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严曙光,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三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文轩路27号麓谷钰园F1栋22、23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和(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韦利,北京***和(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长沙市鼎泰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三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湖南三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与原告签订的《OEM合作协议》中约定了仲裁条款,本案属于仲裁受案范围,应由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处理。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的规定,《OEM合作协议》虽约定了仲裁条款,但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另签订的《采购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予以管辖”,故《OEM合作协议》中的仲裁条款无效,本案应由《采购合同》约定的被告湖南三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住所地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湖南三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管辖异议不成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湖南三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