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7民初7035号
申请人:重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港腾路100号2幢17-1、17-2、17-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MWLD0Q。
法定代表人:王绣椥。
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瀚天科技城B区配套区2号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66557304T。
负责人:赖定伟。
被申请人:安徽臻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瑶海工业园纬二路1#研发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986640974。
法定代表人:郑永梅。
申请人重庆***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臻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1340000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臻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健钊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阮意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