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博立特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某某三寿作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4民初1192号
申请人:重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港腾路100号2幢17-1、17-2、17-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MWLD0Q。
法定代表人:王绣椥,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三寿作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永丰办甘堂路南段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4MA3EK60N9Q。
法定代表人:陈蕊,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重庆***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三寿作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三寿作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95万元)。申请人重庆***实业有限公司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三寿作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5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重庆***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闫伟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姚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