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5民初1968号之一
原告:重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港腾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王绣椥,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菏泽市大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郓城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郓城县郓州街道和平社区义和路东。
负责人:潘红强,职务:经理。
被告:菏泽市大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广福街888号。
法定代表人:潘红强,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市大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郓城分公司、菏泽市大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的保全申请,对被告菏泽市大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郓城分公司、菏泽市大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予以查封。现原告申请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菏泽市大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郓城分公司、菏泽市大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朱远昌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谭亚伟
书 记 员 郑妨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