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5民初1968号
原告:重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港腾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王绣椥,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朝斌,重庆君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泽市大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郓城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郓城县郓州街道和平社区义和路东。
负责人:潘红强,职务:经理。
被告:菏泽市大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广福街888号。
法定代表人:潘红强,职务:经理。
原告重庆***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市大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菏泽市大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郓城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原告重庆***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470元,减半收取7235元,由原告重庆***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朱远昌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谭亚伟
书 记 员 郑妨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