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博立特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民初15354号
原告:重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王绣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朝斌,重庆君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龙,重庆君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袁仲雪,董事长。
原告重庆***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重庆***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75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4875.5元,保全费3520元,由原告重庆***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车绍文
审判员  赵成名
审判员  牟 林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丁 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