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42920号
原告:重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港腾路****17-1、17-2、17-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MWLD0Q。
法定代表人:王绣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朝斌,重庆君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铮,重庆君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建工第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江**建新东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00890K。
法定代表人:陈迎庆。
原告重庆***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建工第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967.58元,减半收取8983.79元,由原告重庆***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田秀荣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马晓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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