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41民初4802号
原告:秀山县众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中和街道物流园区武陵钢材批发市场A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MA5U8K2395。
法定代表人:张恒。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树娟,重庆坤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佳,重庆坤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桂溪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万安街道都督大道9号(好望山)13幢楼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42886752H。
法定代表人:杨华平。
被告:***,男,土家族,1972年5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原告秀山县众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桂溪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辜玉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受理。原告秀山县众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秀山县众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置,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秀山县众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52元,减半收取1226元,由原告秀山县众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 润 林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鹏林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