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6财保37号
申请人:***,男,汉族,1952年10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申请人:重庆桂溪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万安街道都督大道9号13幢楼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42886752H。
法定代表人:杨华平,总经理。
申请人***以情况紧急,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合法权益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为由,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桂溪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价值40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李德平、傅明洪已用房产为申请人***提供诉前保全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财产保全的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缴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江维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钟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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