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某甲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黄某,舒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2民初20821号
原告:重庆某甲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森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舒某。
被告:黄某。
原告重庆某甲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舒某、黄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8日立案,原告重庆某甲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甲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某甲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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